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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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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联合文化旅游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办法》的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历史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反映不同城市不同传统文化特点的代表性,也体现了城市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充分挖掘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资源,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新路径,填补宁夏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面政策法规层面的空白,为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要求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历史建筑及其相互依存的周边环境和自然景观,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鼓励、支持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活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四十八条,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史建筑的适用范围、概念、历史建筑的确定条件、历史建筑的保护及利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规定了历史建筑的管理,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历史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历史建筑的确定条件。《办法》对历史建筑的确定条件、普查拟定、公示确定、预先保护、设置标志、建立档案名录调整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破坏等情况下,明确了预先保护原则,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保护价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历史建筑名录;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后解除预先保护。

(三)规范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对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分级保护、保护图则编制内容及修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建设控制要求等内容作了具体要求明确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原则,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四)对历史建筑可以开展的活动作了专门规定。《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及奖励政策等内容。鼓励、支持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保护性利用活动,发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资金补贴和奖励政策,鼓励采用多种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四、《办法》的突出特点

一是建立了预先保护制度。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破坏等情况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是要编制保护图则。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

三是推进活化利用。鼓励、支持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保护性利用活动,发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联系人:李晶

联系电话;0951-502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