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正文

关于《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一、两个《办法》的 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近几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业务量不断上升,与此同时,通过信访、12345、厅长信箱等渠道收到的各类投诉举报件也明显增加。为避免恶意举报、滥用投诉,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我厅印发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办法》互为补充,《举报管理办法》是前提和过程,《黑名单管理办法》是结果和运用,通过规范行政审批领域举报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等进一步引导住建领域从业人员依法诚信从业,有效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两个《办法》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2021年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启动两个《办法》的拟定工作,通过前期分析研判、查阅相关政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相关规定,起草形成两个《办法》初稿,后经征求并梳理采纳有关处室、相关单位、社会意见建议,形成定稿。

三、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举报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明确了行政审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受理要件、处理时限和工作制度等,重点规范了举报人应就举报事项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黑名单管理办法》共十六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适用范围、认定主体、认定程序、惩戒措施、有效期限和信用修复与退出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列入“黑名单”人员为严重违法失信人员且均有上位法依据,限制许可范围也明确具体突出可操作性。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