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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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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发[2021]1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建)发【2017】9号)中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建)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9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扣减分值


   F1-1

 招标代理




F1-1-01

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报送信息弄虚作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七条

300

F1-2         招标代理

F1-2-01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500

F1-2         招标代理

F1-2-02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报送(包括:企业、人员、统计报表、工程项目信息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

200

F1-2         招标代理

F1-2-03

开(评)标现场项目组负责人不到岗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300

F1-2         招标代理

F1-2-04

开(评)标现场项目组成员不到岗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每人次100

F1-2         招标代理

F1-2-05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01

在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编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02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500

F2-3         招标代理

F2-3-03

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00

F2-3         招标代理

F2-3-04

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05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者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代理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06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00

F2-3

 招标代理


F2-3-07

对应免费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0


   F2-3

 招标代理



F2-3-08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第六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00


F2-3

招标代理


F2-3-09

不完整、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不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文件档案,进行隐匿、伪造、变造或销毁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00


F2-3

招标代理


F2-3-10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管理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11

未按规定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投标活动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或异议回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00

F2-3         招标代理

F2-3-12

违规设立名目收取保证金或开标前收取履约保证金

国办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200

F2-3         招标代理

F2-3-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1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15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对已发出的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0

F2-3          招标代理

F2-3-16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下载)、澄清、修改时限,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17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或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参加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18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核准邀请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19

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信息的、公示的评标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20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21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22

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300

F2-3         招标代理

F2-3-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00

F2-3         招标代理

F2-3-24

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每人次扣50

F2-3         招标代理

F2-3-25

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00

注: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 ,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具体执行参照住建厅《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发〔2018〕16号)执行。





附件2  

招标代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良好业绩(三级指标)

评价依据

分值(+)

            FL-1          表彰奖励

FL-1-01

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表扬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报送的)

500

FL-1-02

获得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表扬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50

FL-1-03

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扬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00

FL-1-04

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表扬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报送的)

400

FL-1-05

获得自治区行业协会表扬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50

FL-1-06

获得市级行业协会表扬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00

FL-3         其他行为

FL-3-01      

招标代理机构有创新、创优行为及社会捐助活动等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200

FL-3-02      

对招标代理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200

FL-3-03      

在有关媒体、刊物发表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信息及论文(公开发行刊物)

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200


FL-3-04

获评星级基层党组织

以上级党组织证明文件为准

50分/星

注:社会捐助活动加分一年不得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