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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解读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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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11号)文件于2021年9月28日印发,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

一、修定的必要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建)发20179号) 2017年3月17日发布实施,住建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停止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发布,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第154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全面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定不符,结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需对《认定标准》进行修订。

二、修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三、修定主要内容

(一)取消内容

1、取消原《认定标准》中和资格认定有关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条:F1-1-0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F1-1-02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F1-1-0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F2-3-02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2、取消已没有认定依据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条:F2-3-01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F2-3-03与所代理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F2-3-15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3、取消日常监管中基本不发生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条:F2-3-11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F2-3-12未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F2-3-19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4、按照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取消进宁企业登记备案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条:F2-3-21外省进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未在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增加内容

1、按照日常监管需要对部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合并调整并新增不良行为认定标准7条: F2-3-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的;F2-3-18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核准邀请招标的 F2-3-19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信息的、公示的评标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F2-3-2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F2-3-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F2-3-24未按规定参加招投标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及业务培训的;F2-3-26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增加“黑名单”制度,规定代理机构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

3、新增良好行为认定标准1条FL-3-04获评星级基层党组织,同时明确社会捐助活动加分一年不得超过2次。

修订后的《认定标准》加强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监管,加大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查处力度,对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修订后的《认定标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1条,良好行为认定标准10条。

联系人:郭一锋    联系电话:0951-6198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