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1〕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大)队,宁东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建设体系,扎实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信用评定标准,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编制了《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行为进行量化记分,明确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应用范围。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张小霞 联系电话(兼传真):0951-5014128
邮箱:nxfdcglc@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息管理办法(试行)
2.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从业员(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共享、使用和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遵守物业行业诚信自律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物业从业人员是指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及专项外包服务人员。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共享、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信用信息建设按照“互联互通、全区共享”的原则,全区统一信用信息标准,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用信息的采集、量化分级、应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监督各地级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初始信用档案及各地级市、县(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发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各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初始信用档案,指导、监督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及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中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地级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公安、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民政、税务、消防、综合执法、法院、司法、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联合奖惩制度。
第八条 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强化行业自律,主动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物业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档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组成。
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服务项目、企业人员及其他信息,具体为:
1.企业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登记机关、联系方式及企业二维码等信息。
2.服务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办公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类型、小区户数、开发单位、委托单位、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合同期限、收费标准等信息。
3.企业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项目经理、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学历、继续教育等信息。
4.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填报日期、填报人员、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业绩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辖区街道办及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包括各级表彰和荣誉 、取得相应的业绩 、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及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的红色物业党建引领、垃圾分类、老旧小区接管等重点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警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具体为:
1.收到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通报、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文书的;
2.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检查、巡查等活动,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4.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基础信息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业绩信息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动态更新。警示信息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录入,且当事人(物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未向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的,警示信息生效。
第十五条 企业基础信息上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或委托人应持相关文件或劳动合同,到企业注册地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相关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确认,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警示信息,由发起部门发出联合惩戒,并由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归档;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项目所在地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物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础信息为第十一条企业人员相关信息。
业绩信息包括各级表彰和荣誉、新闻报道、发表文章及其他良好行为。
警示信息为物业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行业规范,不执行行业行政管理指导意见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详见附表)执行,信用基准分均为100分,采取计分制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信用等级,记分周期为3年。周期届满后,该信息不再公示、不再纳入积分范围,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单位,对物业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我区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需要在宁注册成立子(分)公司,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成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其所有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在宁夏范围内的加、减分行为,计入同一家公司名下。该公司应当在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后,及时向属地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各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单个项目积分归属并确认最终报备企业,以便做好在信用监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信用得分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并按照由高到低量化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140分以上且比例不超过建立信用档案企业总数5%的企业(项目经理),为示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优秀,信用等级为AAA;
(二)未进入优秀的140分以上的企业(项目经理)及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及企业(项目经理),良好,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19分之间的企业(项目经理),合格,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9分之间的企业(项目经理),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低于70分的企业(项目经理),为诚信需提升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C。
(六)新注册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承接服务项目期间,信用等级为M,不纳入评比管理序列。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后,直接纳入C级管理,且在信用信息等级公布时予以说明: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从业人员因不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
(九)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的;
(十)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存在重大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违法发包造成严重后果、自身原因发生烂尾项目、造成群体上访等,对物业日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经主管部门核实,确不属物业企业责任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信用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建设方或政府委托聘请前,双方应对承接区域做好承接查验,接收项目建设规定资料,详细记录存在问题。若开发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接查验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信用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0]5号)中关于物业管理有关要求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信用分。
第四章 信用等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管理方面:
(一)作为产权单位(人)、业主大会、业主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考依据;
(二)作为各类评选表彰、创先评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含国有资产项目)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五)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六)作为其他物业管理招投标参考的依据;
(七)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八)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九)作为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参考依据;
(十)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公示;作为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物业项目达标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的权重和参考依据;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有关评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地级市或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时优先考虑或推荐;鼓励相关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时给予加分,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AA级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先选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A级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正常监督和日常检查;地级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四)B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五)C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整改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惩戒对象予以重点监管,项目所在地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评先选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减分。
外地来宁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信息为B级或者C级的,自治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信用结果书面函告外地来宁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及注册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根据信用信息等级也实行差别化监管,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AAA级项目经理人:
1.全区物业行业内进行通报表彰;
2.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选聘行业专家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AA级项目经理人:
1.可在地级市、县(区)物业行业进行通报表彰;
2.可参加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先评优、行业专家聘任等活动。
(三)A级项目经理人:
1.物业服务企业可正常委派担任物业项目经理人(负责人);
2.可正常参加物业招投标、符合条件的评先选优等活动。
(四)B级项目经理人:
1.在项目所在地地级市、县(区)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并通报所在企业列为重点关注项目经理人;
2.企业应加强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业务素养,督促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
3.负责的项目及本人不得参与评先选优;
(五)C级项目经理人:
1.在全区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
2.地级市、县(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告知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示信用风险;
3.自成为C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重新参加项目经理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或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担任项目经理人;超过6个月未参加项目经理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或评估,当事人项目经理信用编号失效,2年后可重新参加项目经理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
4.所负责物业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扰乱行业正常秩序、拒不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当事人项目经理人信用编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参加项目经理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十条 已向地级市物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子(分)公司、分支机构,且完成在信息平台分级设置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公司和各完成报备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享受同一信用评级情况下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定期对本办法附件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标准指标作增减和修订,并及时抄送相关厅局和各地级市、县(区)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4年9月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认定标准
一、企业/企业员工荣誉 |
编号 | 荣誉类别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1-1 |
获得相关单位表彰的 | 党中央、国务院 | +20 | 获得国家部委内设的协会组织或民间团体、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表彰的不计分得;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按省部级表彰标准加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
L-1-2 | 国家物业行政主管及省部级(或国家部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文) | +15 |
L-1-3 | 自治区物业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 | +10 |
L-1-4 | 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区)党委、人民政府 | 8 |
L-1-5 |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 | 5 |
L-1-6 | 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15 | 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自治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协会、市、县(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 |
L-1-7 | 自治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协会 | +10 |
L-1-8 | 地级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协会 | +5 |
L-1-9 | 县(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协会 | +3 |
L-1-10 | 纳税信用等级 A 级 |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10 | 以公开发布的年度、动态调整后的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为准 |
L-1-11 | 社会公益/捐资助学/扶贫善举 | 自治区住建、教育、民政、扶贫部门 | +8 | 获得表彰时年度累计捐赠额不得低于8万元,以受赠机关的正式票据为准,应获得自治区住建、教育、民政部门发文认证 |
L-1-12 | 地级市住建、教育、民政、扶贫部门 | +5 | 获得表彰时年度累计捐赠额不得低于5万元,以受赠机关的正式票据为准,应获得地市级住建、教育、民政部门发文认证 |
L-1-13 | 县(区)住建、教育、民政、扶贫部门 | +3 | 获得表彰时年度累计捐赠额不得低于3万元,以受赠机关的正式票据为准,应获得县级住建、教育、民政部门发文认证 |
L-1-14 | 观摩活动 | 国家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 +8 | 按组织观摩的次数计算,三年内可累积,指国家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地(县)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观摩活动,且最终获得组织观摩部门的正式认定文件。 |
L-1-15 | 自治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 +6 |
L-1-16 | 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 +4 |
L-1-17 |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 +2 |
L-1-18 | 企业/服务人员先进事迹
| 国家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8 | 企业先进典型事迹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媒体宣传报道为准 |
L-1-19 | 自治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6 |
L-1-20 | 地级市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4 |
L-1-21 | 县(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2 |
L-1-22 | 物业从业人员获得物业管理员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0.1/每人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中国物业协会《关于发布2021年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职力等级评价报名简章的公告》(中物协〔2021〕10号)文件要求,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
L-1-23 | 物业从业人员获得助理物业管理师 | +0.2/每人 |
L-1-24 | 物业从业人员获得物业管理师 | +0.3/每人 |
L-1-25 | 物业从业人员获得高级物业管理师 | +0.4/每人 |
L-1-26 | 评为最美物业人 | 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每人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文件要求,开展最美物业人选树的 |
L-1-27 | 评为全区平安之星 | 自治区相关部门 | +1/每人 | 平安宁夏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
L-1-28 | 项目经理人 | 党中央、国务院 | +6 | 以正式文件为准的 |
L-1-29 | 国家物业行政主管及省部级(或国家部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5 |
L-1-30 | 自治区物业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房协(物业)管理协会 | +4 |
L-1-31 | 地级市物业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地级市房协(物业)管理协会 | +3 |
L-1-32 |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 县(区)房协(物业)管理协会 | +2 |
二、党建及社区治理 |
编号 | 分类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2-1 | 党建先进、优秀企业、红色物业表彰 | 自治区党委、党委组织部门 | +10 | 近三年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的,以奖项评定机构的正式文件为准,表彰只能加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
L-2-2 | 地级市党委、党委组织部门 | +8 |
L-2-3 | 各县(区)级党委、党委组织部门 | +5 |
L-2-4 | 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形成联合服务机制,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 项目所在地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党组织。群众满意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 | +2 |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
L-2-5 | +2 | 配合推动设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
L-2-6 | +2 | 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
L-2-7 | 群众满意度 | +4 | 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
L-2-8 | +2 | 群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L-2-9 | 被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 自治区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 | +8 | 以各级党组织书面决定文件为依据,每三年加一次 |
L-2-10 | 地级市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 | +5 |
L-2-11 | 各县(区)级党委及组织部门 | +3 |
三、社会责任 |
编号 | 分类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3-1 | 承接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且履行合同约定1年以上的 |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 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计+1 |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按服务项目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计1分,不足1万平米的不加分。以当地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老旧小区以建设主管部门定义为准) |
L-3-2 | 安置困难人员/残疾人员就业的 | 项目所在地民政、残疾人联合会 | +1/每人 | 聘任残疾、困难人员为企业从业人员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劳务合同为准。(残疾、困难人员以民政部门评定为准) |
L-3-3 | 安置退伍军人、退出消防员就业的 | 项目所在地退伍军人事务局 | +1分/每人 | 聘任退伍军人、退出消防员为企业从业人员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劳务合同为准。(退伍军人以退伍军人事务局评定为准) |
四、所管项目获得荣誉 |
编号 | 荣誉名称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4-1 | 物业服务项目所获荣誉 | 自治区相关部门 | +5分/项目 | 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协会。 所获荣誉包括:物业服务品牌项目、垃圾分类示范项目、平安小区、园林小区、示范住宅小区、示范大厦、工业区、绿色建筑运营标识项目等等。 |
L-4-2 | 地级市相关部门 | +4分/项目 |
L-4-3 | 县(区)相关部门 | +3分/项目 |
五、智慧物业/社区 |
编号 | 指标类别 | 加分条件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5-1 | 智慧小区 | 被评为A级智慧小区 | +5 | 以市为单位,制定智慧小区评价指标和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一次。 |
L-5-2 | 被评为B级智慧小区 | +2 |
L-5-3 | 被评为C级智慧小区 | +1 |
L-5-4 | 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 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 +3分/项目 | 盘活小区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保障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综合利用,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
L-5-5 | 推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 | +3分/项目 | 养老服务营收实行单独核算,支持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组建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
L-5-6 | 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 | +3分/项目 | 支持参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开展老年人营养服务和健康促进,发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促进养老产业联动发展,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
L-5-6 | 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 | 推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线上线下服务” | +3分/项目 |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宁建(房)发〔2021〕1号) |
六、企业市场行为 |
编号 | 指标类别 | 加分条件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6-1 | 经营时限 | 企业累计在宁夏连续经营时间5年的,每年增加1分 | +1 | 以工商企业调档信息为准,经营时间5年为基础,每年增加1分,加分无上限,但只且采纳最长年限结果。单个企业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公司且在系统统一计分的,只统计最长年限 |
L-6-2 | 纳税贡献 | 上年度在宁夏实际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 | +15 | 以申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为主,每年统计一次 |
上年度在宁夏实际纳税额达500 万元 | +10 |
上年度在宁夏实际纳税额达300 万元 | +8 |
上年度在宁夏实际纳税额达100 万元 | +5 |
L-6-3 | 行业协会活动 | 按时参加物业行业协会(房地产)组织的重大活动 | +1 | 以协会统计和企业的签到表的文件为准,按次计算,可累积,第年度上限10分 |
七、其他 |
编号 | 加分事项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7-1 | 发布物业服务相关标准 科学创新技术应用 | 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10 | 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 |
L-7-2 | 地级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18 |
L-7-3 | 在突发事件或阶段性重点工作积极响应的 |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 +10 | 如扫黑除恶、文明城市创建等中按照政府要求积极响应,有效开展应对工作并受到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
L-7-4 | 企业人员入选行业协会专家 | 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 +15 | 以行业专家库名单为准,可累积加分,若同一人获得两项以最高分数为准 |
L-7-5 |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 +10 |
L-7-6 | 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 +5 |
L-7-7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 | 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证书为依据 |
L-7-8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 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 +3分/次 | 相关规定,可累积 |
L-7-8 | 对电梯进行综合保险的 | 保险机构 | +3分/项目/年 | 有关政策文件 |
L-7-9 | 购买公众责任险 | 保险机构 | +3分/项目/年 |
L-7-10 | 购买雇主责任险 | 保险机构 | +3分/项目/年 |
备注:所有企业基础分为100分。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不良好认定标准
一、承接查验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1-1 | 擅自接管未经承接查验通过的商品房胜出服务项目 | -10分/项目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 |
B-1-2 | 未按要求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 -5分/项目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2-1 | 未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服务 | -5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
B-2-2 |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或者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业主 | -5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B-2-3 | 未依照合同履行告知义务、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停止物业服务 | -15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B-2-4 | 不履行交接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 -10分/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
B-2-5 | 未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 -10分/项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
B-2-6 | 未定期巡检和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10分/项目 |
三、物业服务收费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3-1 | 违反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造成影响且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10分/项目可累计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B-3-2 | 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 -5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 |
B-3-3 | 未按期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实行酬金制的物业企业) | -5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B-3-4 | 物业服务企业将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 -10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B-3-5 | 擅自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违规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费用 | -10分/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
B-3-6 |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未按期公开的;并未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由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使用 | -5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B-3-7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另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10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四、专项维修资金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4-1 | 挪用、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15分/项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B-4-2 | 未公示年度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 -5分/项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五、物业服务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5-1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造成影响且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15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B-5-2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告知、制止行为人、未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B-5-3 | 物业服务企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未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 -5分/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
B-5-4 | 项目整体外包 | -15分/项 |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 |
B-5-5 | 擅自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 | -1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B-5-6 | 未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工作 | -10分/项目 |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局、部文明办关于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工作的通知》 |
B-5-7 | 未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行为 | -2分/项目 |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行为清理整治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公厅(治)通〔2021〕2号) |
六、安全管理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6-1 | 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限期未整改 | -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B-6-2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未及时提醒、劝阻、上报 | -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B-6-3 | 物业企业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0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B-6-4 | 未按规定履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经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责任 | -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第十条 |
B-6-5 | 未在小区内做好禁止高空坠物/抛物宣传提示、巡视检查工作,造成影响且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1分/次 | 按次计算,可累计 |
B-6-6 | 未按规定履行非机动车辆管理,对区域内飞线充电、乱停乱放未及时劝说制止,造成影响且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1分/次 | 按次计算,可累计 |
B-6-7 | 未向业主宣传文明养宠相关提醒义务,造成影响且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1分/次 | 按次计算,可累计 |
B-6-8 | 发生紧急事故,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批评警告除外 | -10分/次 | 按次计算,可累计 |
B-6-9 | 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 | -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按次计算,可累计
|
B-6-10 | 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
| -5分/次 |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按次计算,可累计 |
七、招投标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7-1 |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或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造成影响且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1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
B-7-2 | 物业服务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造成影响且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5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B-7-3 | 未进行招投标进入物业区域擅自开展服务; | -5分/次 |
|
八、房地产企业管理(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标准) |
B-8-1 | 不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200分/项目 |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 |
B-8-2 | 选择前期物业的信用等级低于B级 | -200分/次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B-8-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前期物业费 | -200分/次 | 应由房地产企业承担的物业费用,不按时支付物业企业 |
B-8-4 | 不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承接查验或不移交相关资料 | -200分/次 |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 |
B-8-5 | 车库(车位)只售不租 | -200分/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B-8-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抽取物业费挪作他用 | -200分/次 |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 |
九、其他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9-1 | 物业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或他人发生辱骂业主或肢体冲突,被公安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 -10分/次 | 公安机关认定 |
B-9-2 | 物业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害业主人身安全等被公安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 -20分/次 | 公安机关认定 |
B-9-3 | 被国家级新闻官方媒体曝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且查证属实 | -5分/次 | 有正规批号的电视、电台、报纸、杂志曝光的 |
B-9-4 | 被省级新闻官方媒体曝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且查证属实 | -10分/次 |
B-9-5 | 被地市级、县(区)新闻官方媒体曝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且查证属实 | -5分/次 |
B-9-6 | 被自治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5分/次 | 以自治区物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
B-9-7 | 被设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次 | 以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
B-9-8 | 被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
B-9-9 |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的批评警告,拒不执行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扣10分 | -10分/次 | 相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 |
B-9-10 | 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类城市创建活动中不履行其职责,未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 | -10分/次 | 《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 |
B-9-11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 -5分/次 | 相关规定,每次减5分,按次计算,可累积。 |
备注:所有企业基础分为100分。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人员(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序号 | 记分内容 | 依据 | 分值 | 备注 |
记分类型:加 分 |
1 | 企业员工受到国家部(委)级或自治区、地级市、县(区)党委政府表彰 | 表彰文件 | +15、+10、+5、+3 | 国家部委15分、自治区级10分、地级市级5分、 县(区)级3分 |
2 | 项目经理人在国家、自治区、地级市、县(区)级新闻媒体媒介发表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文章,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业绩材料 | +20、+15、+10、+5 | 可按文章篇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内容的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3 | 项目经理人被国家、自治区、地级市、县(区)级政府及部门表彰的 | 业绩材料 | +20、+15、+10、+5 |
|
4 | 项目经理人被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自治区房协(物业)、地级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15、+10、+5 |
|
5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 相关资料 | +1至10 |
|
记分类型:减 分 |
6 | 委派项目经理人所负责物业项目在有效任职期内,所管物业项目被处予信用扣分处理的,项目经理人扣减相应分值 | 相应资料 |
| 见附表1 |
7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巡查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5 |
|
8 | 项目经理人受到地级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0、-5 |
|
9 |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因个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0 |
|
10 | 在参加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良行为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0 |
|
11 | 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5 |
|
12 | 自委派担任项目经理人之日起30日内,未在信用监管系统录入备案信息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0 |
|
13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 根据相关规定 | -1至-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