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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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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提升部门公信力、执行力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及时便民、注重实效、利于监督和“谁制定、谁公开”“应公开、尽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一律都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对涉及改革发展的政策决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作为公开的重点。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是本厅政务公开的主要媒介,根据需要,有关信息还应当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网站及宁夏日报等主要媒体发布。

第四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处室、单位为成员的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厅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各处室、厅属单位是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本工作规则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文公开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公告、通知、通报、报告、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都属于政务公开范围。

   由本厅起草报上级部门印发的公文,责任处室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制发公文应当标明公开属性,主要包括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公开四类。

公文公开属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与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二)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删减处理后实施公开。承办处室、单位报批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拟删减后公开的文稿。

(三)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五)转发类公文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责任处室、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当确定公开属性,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

厅办公室负责做好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对未标识公开属性或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处室、单位或商议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八条  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字样。

第九条  公文印发3日内,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属性的公文对外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简报、统计报表、信息专报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以及厅长信箱、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云平台等的回复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简报、报表和咨询回复等,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办公室审核、负责人签批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公开;由新闻媒体、报纸报刊等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可延长至6-10个工作日。

各处室、单位向新闻媒体报送的信息资料,应同步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厅长信箱、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云平台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请,收集整理后于1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签批,并分发责任处室办理。办理结果于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群众,可以公开的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以信件形式或在厅门户网站网上受理平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属于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按公文运转流程由厅办公室负责批办,相关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回复结果应当经法规处审核、分管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完整留存相关送达凭证和档案材料。

疑难复杂的申请答复,承办处室、单位难以提出初步意见的,可提请厅政务公开办组织召开专题协商会,形成共同意见,按程序答复。

   第十六条  在向申请人公开相应信息时,应当提供明确可查的方式和途径;对于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对本机关是否存在(制作或者获取)或是否应由本机关公开向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对各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第三方。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单位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当明确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诉讼机关和期限。


第五章  重大决策预公开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个人、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进行公布,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决定是否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应当实行预公开: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

  (三)涉及法规、规章和重大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处室、单位对社会各界就预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吸收采纳,修改情况和不采纳理由应当在审定该事项时作全面说明。

    

第六章  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代表、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应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

(三)涉及厉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或者对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以上情形中涉及发布前保密事项的,不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

  第二十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代表。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对社会公众、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和研究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有重大分歧的,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一步研究论证,确保科学决策。


第七章  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在厅保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开保密审查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处室、单位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处室、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三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开以往获取或制作的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由获取或制作信息的部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后,通过厅OA办公平台政务公开流程逐级报批公开。通过各类渠道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在公开前应征得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未经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上级或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因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信息产生部门(单位)会同厅办公室商请自治区保密局及有关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厅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经保密审查或者审查不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发现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政策解读回应


第三十四条 下列政策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解读:

(一)本厅印发或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职权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政策解读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解读难度较大或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组建政策解读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单位进行解读;本厅联合多部门联合起草的文件,由本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读。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各处室、单位在起草需要解读的文件时,必须同步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第三十七条  解读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及其重要关键词的诠释、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及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三十八条 解读材料应当在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布,以党委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应当同时在党委政府网站公布,重大政策解读应当同时在宁夏日报等媒体公布。


第九章  舆情监测应对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组织协调、材料报送、处置反馈、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舆情信息的监测应对,并配合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微信、报刊杂志、信息等渠道,密切关注涉及住建领域的舆情信息,及时发现可能成为热点的问题,及时跟踪舆论动态,搜集舆情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舆情信息由厅办公室统一分派,各处室、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进行回应。

第四十二条  舆情处置由归口处室、单位或市县住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后,以书面回复;重大舆情要及时向厅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按相关规定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文电信息处。发生重大舆情问题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回应。

第四十三条  一般类舆情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类舆情应在2小时内报告初步核实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做好后续处置和跟进报告工作;领导明确批示办结时限的,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四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符合事实的舆情信息,应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公布调查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澄清事实。 对于事实清楚、情况明确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提出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措施并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章  门户网站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厅办公室会同厅信息化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日常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栏目板块,不间断发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和对外宣传主渠道作用。定期督促各处室、站办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对长期不更新栏目的责任处室进行通报。

第四十六条  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负责厅门户网站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门户网站正常运转。

第四十七条  各处室、各单位是门户网站信息上传的责任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信息审查、发布和栏目内容管理维护,及时上传有关信息,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厅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厅政务公开办根据各处室、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相应赋分。

第四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对履职不到位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厅政务公开办提出处理意见,驻厅纪检组会同人事与老干部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