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保)发〔2023〕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
2023年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全年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计划任务
2023年,全区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7781套、基本建成3446套,公租房入住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5440户,棚户区改造开工3223套、基本建成3121套。各地要按照清单化闭环式管理的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力争3月底前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计划的65%、棚改新开工计划的45%、公租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计划的83%,6月底前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计划的80%、棚改新开工计划的60%、公租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计划的90%。同时,2月底前将年度中央、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划拨到位,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计划任务(任务详情见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进度滞后的市、县进行重点督导,并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安排,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要规范发展公租房保障,持续提升保障效率和服务水平,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要稳步精准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众住上品质房、安全房。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二)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1.加快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4月底前,石嘴山市、中卫市、宁东管委会等要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准入、审核、退出流程,制定租金管理办法,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审查和工作联动机制,精简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制定项目认定程序,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为抓手,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项目落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将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2.准确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要求。各地要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小户型、低租金、职住平衡”的基本要求,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房地联动。要注重提高建设品质,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实行低于市场租金价格,完善租购同权政策,促进宜居宜业。
3.压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监测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保〉发〔2022〕5号)要求,认真开展监测评价,做到项目过程可查、任务可考、效果可评。监测评价结果纳入自治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并作为以后年度推荐国务院激励城市,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资金,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完善住房租赁和相关管理政策的参考依据。
(三)充分发挥公租房“兜底性”保障作用。
1.实施公租房精准保障。各地要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原则,科学确定和动态调整保障标准,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进城乡村教师、抚恤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地市级以上劳模家庭等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等群体实施精准保障;实物配租的多孩家庭、需要陪伴的老龄家庭,在配租户型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坚持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各地要明确公租房合理轮候期限,对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加大公租房筹集力度。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持续推进公租房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和及时足额发放。
2.强化公租房运营管理。各地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动态核查机制,严格公租房准入审核,加强退出管理,确保公租房公平善用。要稳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覆盖面,促进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做好公租房安全使用管理。要抓好公租房运营维护、小区物业服务等工作,使保障对象住得幸福、住得有尊严、住得安全。
3.继续开展保障性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各地要建立健全常态化退出审核机制,加大信息核查力度,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推进公租房智能化改造,推动公租房管理由“人防”向“技防”转变,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活动。3月底和9月底前,各地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报告,自治区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抽查,推动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4.持续提升住房保障信息化服务水平。各地要继续优化“全国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丰富线上业务内容,提高线上业务办理能力,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全区推行银川市、灵武市、红寺堡区等住房保障APP“掌上办”“网上办”经验,积极对接“我的宁夏APP”,力争在全国第一个实现以省为区域的“掌上办”。
(四)精准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1.突出棚改民生属性。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六个严禁”要求,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棚改计划要重点安排改造老城区“脏乱差”现有50户以上集中成片棚户区。按合理工期三年进行安排调度,持续抓好棚改续建项目竣工交付,着力解决棚改难安置问题。2023年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要力争做到拆迁完成,安置同期完成,确保在协议约定的安置期限内完成安置。同时,要按照“先急后缓、稳步推进”原则,对需棚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提前谋划今后五年项目计划,6月底前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2.加强棚改安置房质量管理和资金使用。各地要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居住条件。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将有资金需求的项目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依法依规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投资。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信息和数据报送。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住房保障工作透明度。要加强统计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月报表、年度报表等数据准确、报送及时。要认真总结住房保障工作成果,及时报送亮点工作和经验做法,全年报送数量不少于6篇。
(二)全面整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各地要全面梳理历年涉及住房保障工作的审计、巡视、督查、考评等发现问题,对尚未整改到位的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在此基础上,要针对2022年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巡视期间发现的租金应缴未缴、转租转借等问题,举一反三,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排查现有规章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对制度存在漏洞的抓紧修订完善,对制度缺失的尽快建章立制,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附件:1.2023年全区住房保障计划任务分解表
2.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任务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