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办发〔2023〕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2年,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着力加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稳步实施棚户区改造,强化公租房运营管理,推进公租房管理信息化,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切实发挥了住房保障兜底线、惠民生、促稳定的基础性作用。全区计划开工改造城镇棚户区住房3810套、基本建成3699套,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087套,发放租赁补贴5680户。经聘请第三方绩效评价核实,实际开工改造棚户区住房4246套,完成率111.44%,评价得分98.92分,居民满意度89%;基本建成3749套,完成率101.35%;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937套,完成率109.35%;发放租赁补贴6667户,完成率117.38%。
按照2022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9〕6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和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评定,并确定了相应等次。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决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兑现2022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奖。同时,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审计厅、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彰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地各部门要向受表彰的地区和部门(单位)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树立起步就是冲刺、开局就是决战的思想,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不断提升保障房品质,持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住房保障体系。
附件:2022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一、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定等次
(一)一等奖(8个)
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灵武市、盐池县、红寺堡区、中宁县、海原县。
(二)二等奖(9个)
石嘴山市、中卫市、宁东基地管委会、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同心县、泾源县、彭阳县。
(三)三等奖(3个)
永宁县、西吉县、隆德县。
二、棚户区改造成效明显市县(3个)
吴忠市、红寺堡区、中宁县。
2022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2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兑现以奖代补资金。棚户区改造成效明显市、县,分别给予激励支持资金100万元,并落实相关激励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