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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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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8〕5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

现将《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回头看工作方案

 

201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部署,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巩固成果,进一步扩大专项整治成效,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5号)、《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宁建发〔201625号)、《关于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建发〔20171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住建厅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安排,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8年,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在巩固过去两年成果的基础上,深化专项整治回头看,深化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整治,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率和按时结算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和工资支付率六项主要指标率,全面整顿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和市场秩序,重点开展积案清理,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二、突出整治重点

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整治:

(一)严格执行开复工五个一律标准,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等问题。

(二)严肃查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尤其是违法发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五方主体和施工现场关键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全面清理规范工程保证金,不得设定和收取除国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之外的任何名目的保证金,不得有超过规定的上限收取和到期不及时返还保证金等违规行为。

(四)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积案清理力度,切实解决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决等问题。加强工程结算过程管理,防止产生新的拖欠。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重点整治住宅工程开裂渗漏、尺寸超差、地面下陷等居民投诉集中问题。

(六)强化建筑施工标化工地管理,凡项目现场管理不达标,不认真执行安全防护和质量管理标准,以及违反建筑扬尘治理施工围墙、道路硬化、运输车辆清洗、运输建筑渣土遮挡等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七)开展建筑企业标准化考评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对未达到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进行先期整改,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空壳企业进行全面清理。

三、推进任务落实

(一)强化问题整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6100%”工作任务目标,对过去两年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各项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建立台账、对账销号。对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此项工作8月底前基本结束,对于确有难度的积案,要制定方案限时完成。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市县要依据《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2018年度整治重点,细化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年度计划,各地级市及宁东管委会于730日前将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深化整治行动。

1.全面排查:截至731日,各地对过去两年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清理,对今年新发现进行处理;对在建和已竣工验收未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完成项目查勘、资料核实、填表登记等工作。建立专项整治内容项目清单,确定解决相关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于810日前报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问题整改:问题整改和全面排查同步开始,到1020日结束。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由责任单位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后逐项销号;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核查整改计划、整改责任和任务落实情况。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市县验收:从1020日到1110日,由市、县(区)组织对本地区排查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检验排查工作是否存在遗漏或盲点;问题整改是否到位、合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处罚;短期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排查资料填报是否准确、全面。整理排查材料、汇总排查结果,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并向自治区派驻各市的督导组提交排查汇总表和排查工作总结。

  (四)做好督导检查。自治区专项督导组分别于8月和11月集中开展巡查,并随时进行督查,紧盯年度专项整治工作薄弱环节,全面检查督查全区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集中打击一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涉事主体,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中拆除一批违反规划的违章建筑,集中约谈一批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市、县(区)相关责任人,集中移交一批涉法涉诉案件和违法违纪线索,集中清理一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施工企业,集中树立一批诚信经营、遵章守纪、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年底前,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交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总结,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任务分工和2018年整治重点落实到位。继续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自治区对各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坚持专项整治月报制度,五市政府和宁东管委会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专项整治汇总情况报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参与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按要求做好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自治区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履职,紧密配合,加强联动,实施综合执法,切实加大本辖区、本行业突出问题整治力度,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确保与自治区同频共振、同向合拍,共同推动整治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大惩处力度。对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顶风违规的项目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按照处罚上限从重从严进行处理。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奖惩,实施黑名单管理,将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清出宁夏建筑市场。对问题突出、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落实两法衔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24号),以及《城乡规划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办法》,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城乡规划、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欠款欠薪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

(五)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重点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执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清理规范保证金、清理空壳企业等方面,梳理形成符合本地区建设行业实际、有力管用的工作措施,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我区工程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