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8〕7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8月28日,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组织相关厅局等部门对盐池县境内两处生产“地条钢”窝点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高沙窝镇长流墩村窝点违法生产“地条钢”,大水坑镇宋堡子村北王场自然村窝点具备生产“地条钢”的条件。依据事实,自治区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查处吴忠市盐池县两处顶风新上“地条钢”加工点有关情况的通报》(宁钢煤化解办〔2018〕16号)。为严格防范“地条钢”流入我区建筑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企业自查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照《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钢煤化解办〔2018〕11号)要求及《关于查处吴忠市盐池县两处顶风新上“地条钢”加工点有关情况的通报》(宁钢煤化解办〔2018〕16号)文件,对项目开展自查,企业一旦发现施工现场有“地条钢”,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地条钢”清出施工现场。若发现已使用,立即返工拆除,绝不允许使用“地条钢”。
二、做好“地条钢”专项检查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是否使用“地条钢”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有使用“地条钢”的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清出一起,报告一起,惩处一起。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三、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办法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我区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大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的打击和查出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宁发改规发〔2018〕5号),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举报方式及相关举报奖励办法传达给各相关企业,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提供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
附件:1.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查处吴忠市盐池县两处顶风
新上“地条钢”加工点有关情况的通报
2.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
励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宁钢煤化解办〔2018〕16号
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查处吴忠市盐池县
两处顶风新上“地条钢”加工点
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8月28日,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举报线索,组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对盐池县境内两处生产“地条钢”窝点进行了实地核查,确认高沙窝镇长流墩村窝点违法生产“地条钢”,大水坑镇宋堡子村北王场自然村窝点具备生产“地条钢”的条件。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将两起案件移交盐池县和吴忠市,要求按照取缔“地条钢”“四个彻底”,结合“散乱污”企业治理,依法对两处窝点进行查处取缔。近期,盐池县政府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了该案件查处问责情况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处加工点调查情况
(一)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行政村黄记台自然村生产“地条钢”窝点。该窝点名称为盐池县银祥建筑钢管脚手架制造厂,于2011年在盐池县工商局登记注册。项目未办理任何建设审批手续。该窝点厂房外围有废钢堆积,厂房内部生产条件简陋,主要设备有钢水包1个、变压器1台、龙门吊1台及“地条钢”浇筑模具1套。该窝点存在“昼伏夜出”偷加工情况。个体户孔某某供述已于数月前将中频炉出售。
(二)盐池县大水坑镇宋堡子行政村北王场自然村范某某硅锰冶炼作坊。该作坊为露天生产,未办理任何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主要设备有中频炉1台、变压器1台、铁合金锭模1套、“地条钢”浇筑模具2套、龙门吊1台。该作坊具备随时生产“地条钢”的条件。据个体户范某某供述,于2016年底借用该场地后,一直闲置。2018年8月22日下午,范某某从大武口区购进11吨水洗硅锰渣,于23日晚上生产,27日晚上将9吨成品硅锰合金销往河南,共获利7200元。
二、查处问责和整改情况
在全国彻底取缔“地条钢”、防范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以及自治区三令五申严防“地条钢”回潮反弹,层层签订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责任书、全面实行中(工)频炉月度巡查调度等严密监管措施下,盐池县两处“地条钢”加工点属于典型的顶风违法行为,影响极坏。两起违法案件也反映出盐池县有关方面在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开展中存在前期各类清理排查不够细致、扎实,在落实属地化监管上仍存在工作漏洞。
(一)“地条钢”加工点查处情况。
盐池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行政村黄记台自然村生产“地条钢”窝点相关设施进行了拆除,并依法对变压器、“地条钢”模具等设备进行了封存;对盐池县大水坑镇宋堡子行政村北王场自然村范某某硅锰冶炼作坊设施设备进行了拆除,对中频炉进行了拆解。
(二)“地条钢”企业处罚情况。
对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行政村黄记台自然村生产“地条钢”窝点,由盐池县环林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孔某某环境违法行为处以47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盐池县大水坑镇宋堡子行政村北王场自然村范某某硅锰冶炼作坊,由盐池县环林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范某某环境违法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由盐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对范某某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有关方面的问责情况。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盐池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盐池县对两起案件的查处情况。
盐池县纪委监委对高沙窝镇、大水坑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两镇政府分管领导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高沙窝镇长流墩村委会主任(非中共人士)给予诫勉谈话;对大水坑镇宋堡子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整改情况。
针对该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盐池县政府认真汲取教训,迅速对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开展了再部署、再安排,加大打击取缔“地条钢”力度,切实堵塞工作漏洞。一是制定了《盐池县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结合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对各乡镇村庄、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对各乡镇工作情况开展定期通报。二是根据排查结果,对中(工)频炉使用企业建立重点监控区域和清单,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三是加大钢材市场执法力度,建立常态化”地条钢”专项执法工作机制,严防“地条钢”进入钢材市场。四是积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涉事企业责任,实施联合惩戒。五是建立逐月跟踪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合规性的长效机制,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地市、县(区)政府是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责任主体,也是自治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十分重要的依托力量,各地执行落实情况决定着自治区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今年以来,随着去产能效应释放,钢价持续上涨并处于高位,不法分子获利空间加大,我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今年截至目前,自治区层面已开展了三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排查清理行动和一次专项督查,各地也组织了不同频次的专项排查和执法检查,积极构建严密监管体系。但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然转办查处了4起违法生产“地条钢”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当前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地还有思想认识不高、大局意识不强、推进落实不力、具体执行松散软的问题,一些地方还存在表面落实、敷衍落实,甚至不执行的情况,排查不严不实的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亟需各地在今后工作中予以重视并加以持续整改落实,共同巩固自治区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要以中(工)频炉月度巡查监管为抓手,在对现有中(工)频炉使用企业保持常态监测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偏远山村、城乡结合部的巡查频次,聚焦易发领域,结合“散乱污”企业治理,对“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地条钢”反弹。
(二)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宁政办发〔2018〕86号、宁钢煤化解办〔2018〕11号有关完善举报响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执法等要求,不断堵塞监管漏洞,着重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工作格局,切实巩固提升“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成效。
(三)加强横向纵向协作。近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等十余个部门将联合印发《自治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查处工作要点》,规范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核实、查处流程,加强对地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地也要依托已有或拟建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配合,持续保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齐心协力做好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
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宁发改规发〔2018〕5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违法违规
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我区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大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举报平台受理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经核实、查处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受理范围
(一)未落实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二)利用废钢铁使用中(工)频炉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其界定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执行。
第四条 举报方式
受理电话(传真):0951-5016073,邮箱:nxdtgjb@163.com。
第五条 举报受理
(一)举报人向自治区举报平台举报新增钢铁产能、生产“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实名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信息应包含被举报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窝点的地址、个体户姓名,鼓励提供详细的装备情况及现场照片、视频等;
(三)实名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四)举报平台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条 举报核实及奖励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奖举报平台线索后,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二)经现场核查确认举报属实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当场移交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查处,通报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回复举报人。
(三)待市、县(区)政府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查处情况后,工作人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成《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表1);并于5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举报人,核实并填写《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附表2)相关信息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电话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超过30日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领奖时,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存折(银行卡),填写《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信息表》(附表3)。经工作人员验证无误后,举报人签字确认,由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额转入举报人银行存折(银行卡)。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的银行存折(银行卡)。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情况及举报查处企业(窝点)个数分别给予举报人5000元/个、10000元/个奖励:
1.未列入全区中(工)频炉使用监测企业,违法生产“地条钢”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2.列入全区中(工)频炉使用监测企业,违法生产“地条钢”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3.已取缔“地条钢”死灰复燃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4.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奖励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多人举报同一企业(窝点)的,按举报时间顺序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奖励。
(四)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企业的,由实名举报人共同书面委托一名举报人领取奖励。
(五)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1.举报线索已被各级举报平台所掌握,正在或已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的;
2.举报人属于举报线索所在市(县、区)打击取缔“地条钢”的国家工作人员。
3.经现场核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
(六)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八条 奖励资金管理
(一)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资金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资金使用采取“一事一批”的方式,按财务管理程序支付。
第九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形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
(二)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
(三)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保密纪律,泄漏举报人身份的;
(四)举报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第十条 附则
(一)对举报核实的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1.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2.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
3.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信息表
附1
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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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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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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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
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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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单位名称 |
|
被举报单位地址 |
|
案由及核实 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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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举报人 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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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处室意见 |
签名: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
办公室意见 |
签名: |
备注:1.附举报受理电话记录、市(县、区)查处文件、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
2.本表一式二份,业务处室一份,办公室财务部门一份。
附2
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
·
编号: 年 月 日
举报时间及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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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奖励对象情况 |
联系对象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电话联系时间 |
|
电话联系人 |
|
电话核实 情况 |
|
备注 |
|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业务处室一份,办公室财务部门一份。
附3
宁夏钢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信息表
·
编号: 年 月 日
案由 |
|
举报人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案件查实 情况 |
|
给予举报人 奖励金额 |
|
奖励审批 情况 |
|
举报人身份信息核对情况 |
举报人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举报人身份 证件号码 |
|
举报人银行存折(银行卡)账号 |
|
以上信息已经举报人核对无误。举报人(领奖人)签名: |
备注:1.附领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表一式二份,业务处室一份,办公室财务部门一份。